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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茂名市新业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西湖娱乐城APP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6月18日在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现将《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如下。

  2024年12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草案修改稿。会后,法工委就草案修改稿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市有关部门和立法咨询专家等的意见,同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茂名人大网、茂名人大公众号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今年5月,市人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到信宜市、高州市开展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立法调研,与当地新业态经营者、有关政府部门交流,听取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建议。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结合市内的调研成果,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再次向市人大代表、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5月23日,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召开论证会对征求意见稿中拟补充设定的两项行政处罚进行了论证,并提交了论证报告。

  为解决我市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存在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权责不清晰、争议较大的问题,进一步压实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函商市政府,请市政府明确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认线日复函明确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十分重视该条例,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论证,及时反馈省直部门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并于6月初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到茂名实地调研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认真指导该条例的修改工作。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以及上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对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修改,形成了《茂名市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同时,委托第三方对草案修改二稿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表决前评估。

  6月9日,市委十二届第201次常委会会议审查通过了草案修改二稿。经市十三届人制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25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二稿和审议结果报告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草案修改二稿共二十六条,与草案修改稿相比,条文数量增加一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目前上位法及国家层面的政策文件没有“新业态”或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明确定义,草案修改稿关于“新业态经营场所”的定义不够科学全面,因此不作定义,以具体场所表达。根据调研情况,农家乐、电化学储能电站这两类场所业态相对单一,主管部门和消防管理要求比较清晰,不再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随着近年露营活动的兴起,各类露营基地、露营消费者数量也快速增长,已形成综合提供餐饮、住宿、休闲、运动、娱乐等服务的新业态,露营基地作为露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其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管理要求也不够明晰。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调研情况,为加强对露营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将露营基地纳入本条例适用范围。

  立法法明确,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经对照消防法,草案修改稿的基本原则规定与消防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没有必要进行重复,故删去该规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将镇政府、街道办的消防工作职责整合至政府职责条款中,不再单列;村(居)委的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已有规定,删去相关内容。消防体制改革后,新修改的消防法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因此,增加一款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对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管职责,并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进行调整;同时,按照立法技术规范,根据工作关联度和主次原则,对部门职责的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

  按照安全生产有关原则,结合调研情况和市政府的意见,草案修改二稿对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明确露营基地、点播影院、无人棋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电影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时,根据省立法专家的论证意见,消防安全委员会属于议事协调机构,没有决策职能,因此将本条第二款的提请主体调整为消防救援机构。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将新业态经营场所名录的制定程序调整为: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实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定期更新,报本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此外,为进一步完善名录制度,增加两款分别对名录公示、异议处理及名录调整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分级管理制度与消防法中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度类似,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度已实施多年,较为成熟,没有必要新设一项制度。此外,考虑到目前国家正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不宜对检查频次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删去分级管理制度以及日常监管条款中关于分级管理对象检查频次的有关规定。

  根据调研情况,大部分新业态经营场所缺乏明确的管理规范,不利于有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为此,新增一条对制定新业态经营场所管理规范作出规定,明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鼓励新业态行业组织、经营者依法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调研情况和住建部门意见,为解决室内新业态经营场所因场所设置、装修不规范等问题而引发的消防安全隐患,新增一条对室内新业态经营场所的设置作出规定,明确场所建筑性质,将原共性消防安全责任条款中关于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室内装修材料、室内隔断等要求整合至本条。同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场所设置的技术服务指导。

  对照消防法关于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对新业态经营场所经营者均应当履行的共性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部分调整,增加组织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要求等消防安全责任。

  根据调研情况,针对9种新业态经营场所不同的消防安全风险和隐患,对部分场所经营者的特别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调整,进一步压实经营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此外,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外地规范性文件,对新增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露营基地,提出具体消防安全管理要求:露营基地经营者应当保障消防供水,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落实野外用火规定,加强明火管理,同时还要履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安全告知义务。在附则中,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外地文件对露营基地的含义进行了明确。

  加强消防救援机构、政府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对于提高新业态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效能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草案修改二稿对信息通报的内容和开展执法协作的领域作出规定,同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在重要时间节点时应加强火灾风险研判,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治理。

  草案修改二稿的法律责任共四条,新增两条:一是鉴于草案修改二稿规定了多种新业态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为确保与上位法的衔接,增加一条援引性规定,明确新业态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二是由于消防安全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新增一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消防设备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调整为先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再处罚款。

  此外,草案修改二稿还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文字和表述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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